2017年8月10日,文化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文公共发〔2017〕25号),启动了第四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经过初审、专家集中评审等环节,产生了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资格名单。
经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便核实查证。
异议受理单位: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公共文化司(100020)
联系电话:010-59881727、59881734
传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ggsjgc@126.com
特此公告。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资格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