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关于评选第四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85号)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宗)委(厅、局),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逐级推荐和评选,并经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拟表彰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35个、先进工作者35名,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5日至1月11日。
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拟表彰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民委人事司)
联系电话:(010)66508811、66508839
传 真:(010)6650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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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